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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