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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