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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