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