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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