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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