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四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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