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 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 对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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