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13/1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