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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