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四十二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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