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灾害救助活动。  第三十七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核查灾情、发布灾情信息。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救治、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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