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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