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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