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二十三条 人民政府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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