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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