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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