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8-06 10:44
限责任公司大连二分公司自用,为此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二分公司同意放弃了优先受让权。
然而,自2008年7月至2009年8月,大连畅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如约履行还款计划,其法人更是携款潜逃,至今下落不明。
按相关规定,银行贷款给开发商时需要对公司的印章、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等销售凭证进行监管,并对销售房屋所得款项用途,按规定进行限制。对于大连畅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还款的行为,银行存在监管失职。2009年8月,经大连市中院做出判决,判决大连畅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大连银行偿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