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作人员列入国家事业编制。编制人数应随馆藏档案(包括具体档案价值的资料)数量的增减而相应增减。为了合理地确定档案馆人员编制,特制定本标准。一、编制标准1、以馆藏档案一万卷(册,折合上架排列长度约150米,即平均每卷、册1.5厘米,下同)确定编制基数:地、县(区)及县级市档案馆五人,馆藏不足万卷,编制适当减少,但不少于三人;地区级城市档案馆七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它大城市档案馆十人。2、馆藏超过一万卷不足三十万卷的,其超过部分每五千卷增配一人;超过三十万卷的,其超过部分每七千卷增配一人。3、生活后勤工作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