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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布《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1-07-03 17:51
立的档案馆,除按上述规定配备业务人员外,可按不超过业务人员的百分之二十增加编制。二、本标准系根据全国一般情况制定的。通行两种以上文字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馆藏外文档案、少数民族文字档案较多,或设有后库等特殊情况的档案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编制。三、职工因病无法坚持工作及离职学习人员需要定为编外人员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四、其他类型档案馆的编制,各地可参照本标准自行确定。五、本标准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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