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监察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城建监察规定》已于一九九二年六月三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四日城建监察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对城市规划监察、市政工程监察、公用事业监察、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园林绿化监察的统称。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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