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监察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第五条 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执法内容、执法方式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第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   (二)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城建监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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