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监察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城建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服从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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