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监察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密。在上岗时应当持城建监察证、佩戴标志,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证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察实施。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城建监察队配备必要的装备。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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