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井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 ( 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 )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 30 年向社会开放;   ( 三 )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 30 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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