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 一 ) 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 二 ) 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 三 ) 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 四 ) 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 五 ) 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 六 ) 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 七 ) 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第二十四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 ) 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