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六条 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 )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 二 )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 三 )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 四 ) 不按照国家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