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规定开放档案的; ( 五 )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 六 )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