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 第十四条 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 一 ) 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 二 ) 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 三 ) 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 四 ) 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