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介局(委员会)、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以下简称“三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对企业“三改”过程中的有关收费给予减免。 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国家机关的登记、诉讼等收费标准。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50元。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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