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注册资金之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只能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得另收变更登记费。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商标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800元至1000元降为400至500元。 (三)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书、土地登记证书每证均为10元。 (四)企业已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建设(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只能收取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
2/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