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十二条 条例所称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