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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