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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