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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