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三)无投标人公章的;   (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
8/1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