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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