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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