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8/1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