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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