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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