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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