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故;   (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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