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安装、维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五条 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原因造成燃气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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