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14/1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