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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日期:
2011-07-03 17:51
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七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有与经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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