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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