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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日期:
2011-07-03 17:51
出卖《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三章 安装维修 第十五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应当由持有《资质证书》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进行。 第十六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受理用户安装申请时,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第十七条 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材料和配件。 第十八条 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的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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