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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