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 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征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依法